目前有三种观点。一种是可以暂停,理由是采购人发挥主体责任,可以用合适的理由暂停,比如,在招标采购活动中,采购人需要修改招标文件而暂停已发出招标公告的项目。虽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,但是采购人可以履行必要的主体责任而暂停采购活动。第二种观点是不能暂停,理由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无采购人暂停招标采购活动的规定,相对于采购人而言,其代表的是政府采购行为,对于政府行为而言适用的是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。第三种观点是接到财政部门暂停通知后,应当暂停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,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,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,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。此时,采购人应当暂停采购活动。
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赋予采购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各个环节的时限规定都很明确,也很严格,采购人必须按照时限规定来进行采购活动,以保证采购预算执行到位。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相关供应商的质疑函,并不会导致采购活动暂停,采购活动正常进行。
虽然采购人不能暂停采购活动,但是采购人可以暂停签订合同,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、成交结果的,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,已经签订合同的,应当中止履行合同。此条款明确赋予采购人在采购活动进行到签订采购合同的环节时,有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的权利。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采购人与中标、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,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。有30天充裕的时间,足够采购人处理相关问题。
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预算的一部分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中对财政预算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也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和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,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实施采购活动,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,不能任性而为,随意暂停采购项目。